本是XX会所的服务人员,却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他人财物,殊不知这“意外之财”带来的却是牢狱之灾。近日,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对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2014年1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上班的某XX会所999包厢盗窃正在睡觉的顾客徐竞的苹果手机和平板电脑各一部,后被告人刘某明显低于市价出售。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98元。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徐竞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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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咨询之 服务员盗窃顾客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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