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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 刑事拘留会见律师

更新时间:2020-01-07 20:26:24 浏览次数:119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华南板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广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面向广东地区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杨律师团队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极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华,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12年1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1.47克,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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