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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盗窃罪刑事律师 盗窃罪退赃判刑 番禺区看守所会见

更新时间:2020-01-07 20:49:02 浏览次数:85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华南板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广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杨律师团队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极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2014年10月1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入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一户人家,趁被害人曾某某熟睡之际,盗窃现金。后江宁分局经过认为,张某某在盗窃时被户主发现,当场采取捂嘴、用手卡住被害人脖子的手段阻止被害人呼救,按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江宁区人民以抢劫罪审查起诉。

江宁分局的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讯问、对被害人曾某某的询问、对被害人丈夫葛某某的询问以及现场辨认等。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练律师在认真阅读机关的笔录、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后,发现在机关对张某某的四次讯问中,有关张某某是否采用了的问题,张某某的几次回答互相矛盾。被害人曾某某的三次陈述也含糊不清,对张某某使用的方式和作用位置的描述也不断改变。被害人丈夫葛某某并未在事发现场,是事后听被害人曾某某转述的。除证言外,没有任何物证或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某使用了或以相威胁。为此辩护律师向及机关提出了《关于张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的律师意见》。律师意见认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证据不足,主要有以下理由:

1、被告人的数次供述之间存在矛盾。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

3、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使用的事实。

江宁区人民采纳了练律师的意见,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江宁区人民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终,张某某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或者以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学界称为“转化型抢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在被发现后,急于逃跑,并没有使用或相威胁,显然是不构成抢劫罪的。

二、在刑事案件中,“重口供轻证据’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本案中,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固定“证据”,但事实上终并没有被害人伤痕的证据,法律事实不清,只依靠第三人的陈述就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草率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

三、本案中,被告人是入室盗窃,如果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则构成入室抢劫。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所得的赃款数额极少,犯罪情节比较轻,如果被错误认定抢劫罪,则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将会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不公,也不利于年轻的被告人悔过自新、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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