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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婚内转款给第三者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看证据,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其他金钱往来,只是单纯的一方转款给另一方,则可以认定是赠予,夫妻另一方可起诉赠予无效返还款项。如双方之间还有其他转账或经济往来,则不足以认定是赠予,要承担败诉可能。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于1996年11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赵某发展婚外男女关系,期间于2011年1月24日向赵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王某认为上述转款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并由李某、赵某共同返还款项及利息;李某、赵某则抗辩认为上述转款属于对赵某的还款。对此,本院认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某存在男女关系,损害了夫妻感情及婚姻家庭,是不正当的行为,应予谴责。而本案处理的是夫妻一方对第三者的转款,能否认定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问题。由于夫妻一方及第三者仍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资金往来,例如借款、投资、经营生意等,因此,虽然李某、赵某存在不当的男女关系,但也不能因为该关系的存在而不加区分地认为凡是有资金的转出就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实际需求及资金往来等实际情况加以判断。经审查,根据赵某提供的兴业银行汇款凭证、证人证言、当事人之间的陈述,并结合李某、赵某的年龄等实际情况可知,在婚外男女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本人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本案并无确凿证据反映赵某的生活是依附于李某无偿提供资金或物质;而在两人之间也存在资金的往来,即并非单纯是李某向赵某转款,也存在赵某向李某转款,根据赵某提供的兴业银行汇款凭证可知,在李某将讼争10万元转给赵某之前,赵某曾向李某转账20万元,故根据双方之间的款项来往情况,李某、赵某对于转款理由的陈述有合理的基础,并非毫无理据,且李某实际收到的款项仍比转出的数额多。因此,基于上述情况及现有证据,本案不足以认定李某于2011年1月24日转账10万元给赵某的行为损害了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即不能认定该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王某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并由李某、赵某共同返还款项及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李某、赵某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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