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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萝岗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开除员工有无赔偿金

更新时间:2020-01-19 09:47:24 浏览次数:103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黄石路
类别: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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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法律知识:
指纹考勤是一种电子考勤方式,它是以指纹识别技术为基础,用电脑来记录员工上下班时间,指纹打卡记录可导入考勤表中,为用人单位提供考勤。故,指纹考勤记录,实际上是计算机存储,在证据形式中,属于电子。
电子,它与传统的书面证据效力不同。书面证据可以长久保存,且具有直观性,如有删改,就会留有痕迹,经文检专家加以鉴定,通常可以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
电子是指借助电子、数字、磁性、无线、光质、电磁或类似性能的科技手段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存储、传递等而产生的信息,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电子要作为证据被采纳,同样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考虑到电子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因人为或环境等因素(如: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进入、人为故意修改等)可能会在环节造成电子损毁、修改、灭失等诸多问题,因此,电子的真实性审查是核心和关键。
电子考勤,它所记录存储的内容可能会被人轻易且不留痕迹地删改,所以一旦发生争议,其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

本案就是如此,面对Z公司提交的《指纹考勤记录》,C某质疑其真实性,C某的理由是:该考勤记录Z公司单方面制作的,Z公司可以自行修改上面的,故该证据无法证明C某真实的考勤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据此,广东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对于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予以采信,对于未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一般不能单独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未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司法机关都不采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其他证据配合证明电子考勤记录本身形成过程的客观真实性及内容真实性,如:一方面要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如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即该单位所使用的电子考勤机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考勤机不可以在后台修改;另一方面要由公证处对电子考勤从考勤机里打印出来的现场打印情况做一个现场公证。只有二者结合起来,该电子考勤,才可以被采纳。
案件中,Z公司只是单独提交了一份《指纹考勤记录》,Z公司未证明该考勤记录出自考勤机中C某的考勤,也未证明该考勤记录是不可以修改的,故仲裁庭经审理后不采信该份证据并裁决Z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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