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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迫反抗超必要限度

更新时间:2015-12-21 10:44:34 浏览次数:7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信源大厦三层
  广西宁明县男子陆某在遭到农某用木棍殴打后,在农某被陆某父亲击倒在地情况下,陆某仍击打农某头部等部位,造成农某后枕部伤口构成二级重伤。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4年2月14日,陆某的父亲陆某某与农某等人在本村记某家赌钱。期间,二人为扑克牌钱发生争执,农某欲打陆某某,被众人赶出记某家。

  随后,农某持木棍到陆某某家找陆某某。因找陆某某未能如愿,农某敲打窗口防盗网和路灯泄愤。后将正在洗澡的陆某拉出冲凉房,并用木棍打陆某的手部和腿部,逼迫陆某去找陆某某,叫嚣杀死其全家。

  在农某推打陆某到梁某家的时候,陆某某抓起一根铁棍猛击农某头部,农某应声倒地。农某倒地后,陆某仍击打农某头部和其他部位数次才逃离现场。当晚22时许,陆某打电话向那楠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农某后枕部之损伤构成二级重伤,其余身体之损伤构成轻微伤;陆某身体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在遭受农某不法侵害后,持械反击,致农某倒地后仍击打其头部和其他部位数次造成农某重伤。陆某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农某重大损害,其行为已触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辩护人基于“无限度防卫权”而主张陆某无罪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案发后,陆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已赔偿农某医药费2000元。综合全案考虑,法院决定对陆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持械反击致农某倒地后,在农某丧失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仍然击打农某,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为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如使用凶器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以上的伤害行为。农某只是用木棍殴打陆某手、脚等部位威胁其帮找陆某某,该行为不属于“凶情”情形。因此,陆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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