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设有专业于劳动、人事争议、国内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劳资纠纷、治理结构、相关劳动法学研究等一体的专业劳动法律律师团队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超千起。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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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1日,李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聘用李某从事财务工作,担任财务经理职务。
2017年10月19日至12月29日期间,出纳汤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共计13434363.65元用于网络活动。之后,汤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2月28日,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7月20日,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仲裁委在法定期限内未审结,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公司的《企业网银管理办法》规定:网银操作人员每人各持一个U盾和密码,应妥善严格保管,输入密码时应采取回避制度,各操作人员的密码在一定时间内应及时更新,以保证密码的性;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规定: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各财务人员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会计资料,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对各项对内、对外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本案中,财务转款需要李某与汤某分别保管的网银U盾审核后才能支付,汤某在工作中偷听到李某保管的U盾密码,从李某办公抽屉里盗取了网银U盾,分二十余次转账盗取公司资金。在公司单位月度的财务核查中,一次因财务人员怀孕未能进行核查,一次因汤某制作了伪造的银行对账单,未能发现其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
法院认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财务经理,一方面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导致其保管的网银U盾密码泄露,给汤某盗取资金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未能在月度财务审核中及时发现汤某盗取公司资金的行为,导致公司资金损失不断扩大,其工作存在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至于公司采取何种方式追究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影响其通过民事诉讼向李某主张权利。虽经刑事判决确认由汤某全额退赔,但全额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综合考虑李某的过失程度、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定由李某赔偿公司损失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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