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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官司律师 借款合同利息违法有效吗

更新时间:2020-03-01 17:41:01 浏览次数:4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岗顶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个人贷款申请表中联系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某向某银行提交了《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拟申请个人消费贷款18万元,并将弟弟陈某作为亲属联系人。后张某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银行以张某及陈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中陈某作为联系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律师解答:不需要。《个人信用借款合同》附则中已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双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张某向银行提交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中载明联系人不承担贷款的相关责任,被告陈某作为联系人,依照合同的约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1.《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的性质。《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是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公司等申请贷款前,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填写说明、借款人信息、联系人信息、贷款事项、账户管理授权信息、告知、授权及声明等,经贷款机构审核同意后双方将签订正式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由此可见,借款人提交申请的行为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要约行为。经双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贷款联系人的主要“义务”。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下,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既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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