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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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避免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
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相关法规的滞后,以及公众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认识不足,由此导致相关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充分挖掘经营模式中的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企业的迅速扩张,如何通过规范经营使被特许企业分享品牌成长所带来的丰厚回报?律师从保护和监管两方面提出建议:
一方面应当扩大特许经营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面。
首先,特许人应提高对特许经营资源的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对经营手册、宣传资料、装修图纸等经营资源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在合同中对经营资源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理进行明确的约定。
其次,特许人应该对符合条件的字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符合条件的产品设计、包装、装潢及时注册为立体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同时,注重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注册,防止他人通过申请近似商标实现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目的。
再次,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被特许人签订保密协议,不管终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都不能泄露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与被特许人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禁止上述人员从事与特许人相竞争的业务。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被特许人知识产权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一是要在合同中进行详尽明确的约定。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概括约定,特许人再与被特许人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相关经营资源的使用进行特别约定,特别是使用的方式、地域范围、期限以及合同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等。
二是要建立常态化的知识产权使用监管制度。落实专人对被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认真学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途径和特点,积极借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手段及时打击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同时,特许人还要重点监督被特许人在使用统一的知识产权资源时,是否在显著位置通过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其仅是加盟商,不是特许人,从而让消费者明确与之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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