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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予财物给小三赠予合同有效吗 广州越秀区合同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0-03-04 22:13:31 浏览次数:61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五羊新城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合同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合同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了大量买卖合同、公司法、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货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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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丈夫赠予财物给小三赠予合同有效吗?
律师:无效,妻子可以起诉返还财物。
判决书节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在无证据显示张女、肖男对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女赠与的财物在被转让前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张女、肖男共同共有的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刘女系通过肖男赠与的方式取得财产,不具备有偿性,另根据刘女的陈述,其已经知悉肖男有儿子的情况下,轻信肖男已经离婚的陈述,未审查肖男真实的婚姻状况,足以证实刘女实际上放任肖男已婚事实而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其基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而收取财物不具有合法性,其亦不具备善意。综上所述,肖男未征得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张女、肖男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总则》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肖男的赠与行为应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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