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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撤销财产赠与官司律师 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能要回吗

更新时间:2020-03-06 17:00:28 浏览次数:88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广州大道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丈夫赠予财物给小三赠予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无效,妻子可以起诉返还财物。
  判决书节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在无证据显示张女、肖男对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女赠与的财物在被转让前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张女、肖男共同共有的财产。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刘女系通过肖男赠与的方式取得财产,不具备有偿性,另根据刘女的陈述,其已经知悉肖男有儿子的情况下,轻信肖男已经离婚的陈述,未审查肖男真实的婚姻状况,足以证实刘女实际上放任肖男已婚事实而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其基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而收取财物不具有合法性,其亦不具备善意。
  综上所述,肖男未征得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张女、肖男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总则》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肖男的赠与行为应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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