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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0-03-19 11:51:12 浏览次数:93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同和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合同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合同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了大量买卖合同、公司法、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货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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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认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吴某某等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仔细聆听委托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现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与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金额不符。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向被告张某某转款42.5万元,也就是说原告实际向被告张某某借款42.5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万元。
  2、根据《借条》约定的内容,被告张某某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原告还清借款,但对借期内支付利息并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主张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没有依据。
  3、根据《借条》,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对利息做出了约定,但对具体利率没有明确的约定,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应当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四倍利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有违法律的规定。
  综上,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2.5万元,利息应从2012年7月10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终的借款和利息共计 464206.25元(公式: 425000元*6.15%/12个月/18个月+425000元=464206.25元)。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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