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案件中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为三次贩卖毒品,且每次数额均较少,作者查询有关法院判例,大多按照情节严重进行判处,作者认为,对于多次贩毒的情形,应充分理解我国的刑事政策,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多次贩毒的,不应一味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第347条第四款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关于多次贩毒是“可以”认定构成“情节严重”而不是“应当”认定构成“情节严重,且该司法解释并非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是给予了基层人民法院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多次贩卖毒品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基层人民法院应综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然后适当地行使这个自由裁量权。
对于三次贩卖毒品且数额总和较少的毒品贩卖,作者认为,一般地,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档次进行量刑,理由如下:
(1)从学术角度来说:毒品犯罪的重要量刑指标一直都是数量,司法解释出台后,出现了不少机械适用三次贩毒即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例,学界对此提出了质疑,并提出要正确理解并客观适用而不是机械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呼声。作者对此持同样的看法,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将“可以”曲解为“应该”,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并考虑按次数与按数量来量刑之间的大致平衡问题。
(2)从省级法院具有指导效力的有关文件来看,有些省份已经注意到各地基层法院机械套用“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条款,认为只要是向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贩卖毒品就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出台了具体的文件,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11】175号,2011年4月13日发布),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多次贩卖毒品,毒品数量折成达2克以上的;或者达到6人或6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从各地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各地已经逐步摆脱前期机械套用该条款的惯性思路,开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地认定,作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多起判例,这些案例均构成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但是都没有认定为“情节严重”,对有关被告人给予的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档次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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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毒还能减刑吗 广州番禺区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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