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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犯的赔偿标准 广州天河区侵权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0-03-23 11:43:48 浏览次数:39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名誉权、、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律师,擅长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户名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等诉讼维权赔偿等事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网友提问: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宿舍一哥们儿,把我们之前在宿舍随便拍的照片稍作ps,放在网上瞎玩,他把照片放网上的事我一点都不知情,还是另一朋友在网上看到才告诉我,请问他是侵犯我的吗,若是侵犯我,他要赔偿我什么吗?

解析: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而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
侵犯的认定:构成侵犯公民的行为,通常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另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的行为。
侵害的赔偿标准,具体有:对于侵犯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侵犯的损失为精神损失赔偿的,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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