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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疫情之下的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非法经营罪律师

更新时间:2020-03-24 10:27:40 浏览次数:69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海珠广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涉疫”非法经营罪相关法规
(一)2020年2月10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1、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液等防护用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2003年5月14日,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新案例:
    基于以上法条可以得知,国家针对疫情时期的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要比非疫情时期更为严格,据统计自疫情蔓延开始,截止到2020年2月21日,各地公安机关累计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案件274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案件1787起。
    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哄抬物价犯罪一件,即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谭某某将平时售价50元一盒的口罩提高到600元一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点评:
    疫情防控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各机关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故利用疫情谋取暴利,哄抬用于疫情防控、生活物资等物品价格,于人无益,于己更无利,切莫贪求小利,而害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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