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二款规定的产权登记方给予配偶的补偿,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计算?
律师解答: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办z理贷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无论房屋产权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产权均应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实际上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了购房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由于这种偿还房贷的行为随着房屋的升值具有了一种投资的属性,为了弥补未得房方面临的离婚后房价提升,将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予以分割更能实现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查明房屋购买时的价款、首付款数额、按揭贷款本息数额、夫妻共同偿还本息数额及其占房屋全部价款和贷款本息的比例。先用共同还贷本息数额除以房屋购买时的价格和贷款本息总额,计算同还贷部分占房屋购买时总款项的比例。然后再用双方认可或者司法评估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的现价值。并用现价值乘以上述比例除以2,就是未得房方所能得到的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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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还贷离婚还要给对方补偿吗 广州番禺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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