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6年前,张女士因郭先生有外遇毅然提出离婚,郭先生同意房屋归张女士一人,并写下协议到民政局签字盖章。离婚后张女士忙于他事,一直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该房产证上郭先生的名字去掉。后两人因孩子一来二往旧情复燃又复婚。但不多久,郭先生故伎重演。张女士再次提出要求离婚。此时的郭先生振振有词,提出市中心房子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房子郭先生有份吗?
律师解答: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原协议书涉及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其次,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根据张女士与郭先生的次离婚协议,房子归张女士所有。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该房产虽然没有完成转让登记,只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但是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了房子的归属,使原家庭财产已合法变更为张女士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张女士与郭先生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则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有效,故应当确定原市中心的房子应为张女士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第二次离婚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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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复婚和好后之前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越秀区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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