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出资方能获得土地价值的赔偿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大部分法官都判决出资方只能获得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赔偿,不支持土地价值的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梁买家与陈卖家就涉案宅基地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梁买家出资与陈卖家合作新建涉案宅基地房屋,并约定建成后由梁买家使用的部分归梁买家所有,上述约定实质是双方对涉案宅基地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为。梁买家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地的村民,故梁买家与陈卖家签订的上述《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上述协议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均对合同无效有过错。
梁买家出资建设涉案房屋时,其支出了相应对价而取得了包括对涉案房屋价值在内的信赖利益,在涉案房屋现价值确实高于原出资建设价值的情况下,如发生涉案房屋返还陈卖家的事实,该房屋价值升值部分构成梁买家对涉案房屋信赖利益的损失,梁买家有权要求陈卖家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但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亦具有身份性的特殊性质,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变化不应计入房屋预期价值的损失范围。因此,梁买家有权要求陈卖家赔偿的差价损失应仅为因涉案房屋上盖物差价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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