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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业务范畴:
1、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建立规范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供人事、劳动法律咨询;
2、劳资合同制订、审查,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中劳资方案及策略的确定;
4、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5、因开除、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引发的劳动纠纷;
6、竞业禁止纠纷
7、因工资加班费、相关福利补贴、节假日休息引发的劳动纠纷
8、代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9、与劳务派遣相关劳动合同与工伤赔偿纠纷;
10、代理员工股权激励纠纷,员工虚拟股纠纷;
11、代理职业病、工伤、劳动能力等纠纷;
12、代理员工非因工伤死亡赔偿主张;
13、其他劳动纠纷法律服务与代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会保险,并且手写承诺书:自愿放弃A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此后,A公司一直未为李某购买社会保险,给予李某每月500元的社保补贴。2017年5月起,李某因个人原因不再去A公司上班。同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9月至2017年5月社会保险,同时要求A公司支付基于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社会保险补缴问题。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虽然A公司提供了李某亲笔书写的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但该承诺行为致使劳动关系双方均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即使合意不缴社保,亦构成违法,不生效力。故裁决A公司为李某补缴2012年9月至2017年5月的社会保险。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履行该义务,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关于未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李某入职时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承诺书,且李某每个月工资条上都有社会保险补贴一项,申请人每月亦签字予以确认。由此可知,李某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李某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过错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李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委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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