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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咨询律师 白云区律师

更新时间:2020-04-13 10:39:34 浏览次数:64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白云大道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王某与李某是多年朋友关系。2017年5月10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0日至8月10日,但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利息。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给王某。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但王某迟迟不还,李某认为王某长时间占用自己资金,应当支付利息作为补偿,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王某认为自己和李某仅仅约定了借款,但是并未约定利息,所以只想归还借款,不愿意支付利息。问:王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李某能否向王某主张支付利息呢?
  答:李某能主张王某支付还款之后的利息,但是不能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李某向王某交付了借款,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所以视为不支付利息,李某无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但是关于利息,虽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李某的主张却可以得到支持。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属于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利率的情形,故李某可以要求王某按照年率6%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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