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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专业劳动合同律师高胜诉率劳动仲裁律师代理服务

更新时间:2016-02-28 10:38:00 浏览次数:158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赤岗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只专注于劳动类法律纠纷的律师团队,本律师团队多年劳动争议案件办案经验,每年办理了上百起劳动纠纷案件,具备了丰富的法律技巧和实战经验,加上团队每位成员自身的不懈努力,对大多数案件都能很好的把握并取得客户满意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怎样才能聘请到好的律师
,不要迷信包打官司
千万不要相信“包诉”、“官司不败”之类的谎言,律师从当事人处了解的信息,只是案件的一部分,双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后,才能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仅听你一面之词,就敢包诉的律师,他不是对你的案件有信心,只是对你钱袋子有兴趣。
第二,不要衡量律师看“特殊关系”
很多当事人衡量律师是否有能力,就是看律师是否与法官等存在特殊关系,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部分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一心理,总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来透露其与某法官等有什么特殊的过硬的“关系”。
第三,与自己观点一致的律师真的是好律师吗?
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有很多自己的看法,如果律师意见与其一致,则深感“共鸣”,反之则有失落感。其实,律师的视角和判断不可能与当事人完全一致,律师还需要更多考虑对方可能进行的抗辩,因此要把问题预设得复杂些,而不会与当事人一起乐观,因此否定当事人看法的情形很普遍,让律师跟着自己的思路走,未必是件好事。

我们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仲裁诉讼服务: 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工资加班费、销售提成奖金、竞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关于社保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职业病工伤认定和赔偿等各项劳动纠纷仲裁诉讼服务。
劳动纠纷非诉讼服务:1、相关法律文书代笔、2、提供人事相关合同、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草拟与审查 3、协助处理已有纠纷谈判和解4、劳动法规培训5、其他非诉业务6、常年法律顾问。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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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3759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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