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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专业劳动合同律师高胜诉率劳动仲裁律师代理服务

更新时间:2016-03-01 09:22:41 浏览次数:13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拥有资深的劳动法专业团队。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劳动关系管理及劳动纠纷的社会环境及法制进展情况,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对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现状有深刻认识,进而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仲裁与法院劳动诉讼案件,为保护与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有效法律服务!
下面是聘请律师知识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找到满意的律师。
1、委托律师的必要性
诉讼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决定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优势。每一个案件都不会只涉及一部法律,除了撑握全面的法律知识,还要有综合运用能力和实践经验。一个法律专业的高材生,他熟知法律却未必能成功地操作案件,其原因如同熟读兵法却从未上过战场一样。更何况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诉讼程序是一次性的,经过的程序不可逆转,并且其结果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有理的官司打不赢和不必要的损失。在诉讼时委托律师代理是十分必要的。
2、当您选择好律师以后,应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交纳律师费,千万不要与非律师事务所或自称是律师的“黑律师”建立委托关系,以免上当受骗。
3、当事人应警惕两种律师
(1)、包打赢型。
(2)、找关系型。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随着国家劳动立法的不断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也在不断的细化,这就要求我们法律人要紧跟时代步伐,术业专攻,精益求精,以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来满足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务必实现我们的服务宗旨——当事人利益大化。专业范围:解雇、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保、加班费;工伤事故索赔等。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37597318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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