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合同约定仲裁委管辖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的,一旦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就不会受理案件。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处理,虽然名字不准确,法院仍认定法院无管辖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址在北京,本案中当事人将不得不去北京起诉退款,对自己非常不利。所以签订加盟合同的时候,就要注意管辖权约定,已防对自己不利。
判决书节选:
白云区法院认为:《人民共和国法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时《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专卖合同书》第八条第8.2款约定“如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纠纷”。虽然约定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可以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瑕疵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故双方因履行《专卖合同书》所发生的争议本院无管辖权。根据《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人民共和国法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百五十四条,《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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