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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公司用人单位该怎办广州劳动律师

更新时间:2016-03-08 09:03:11 浏览次数:118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办案经验丰富,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劳动人事关系管理及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同时,还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劳动争议仲裁关键知识:
为了达到证明自己主张、否认对方主张的目的,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举证: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书证或物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视听资料,其形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应该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除属于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佐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没有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想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鉴定结论,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及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单位按照合法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处于复议、复查、诉讼期间的,要待终结论确定后,予以确认。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对方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期限提交的,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主要法律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保险、工资纠纷及加班费纠纷、孕产期纠纷、工伤与职业病索赔纠纷、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工龄和退休纠纷等。同时可为公司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代理与员工的劳动争议等。为公司和劳动者争取利益大化.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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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3759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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