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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业务范围:
A,试用期内开除职工引发的劳动纠纷;
B、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各种补助引发的劳动纠纷;
C、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职工引发的纠纷,解雇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雇纠纷;
D、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E、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法、劳动仲裁、劳动纠纷纠纷;
F、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法案件;
G、关于劳动者工龄的确认及劳动关系的确认;
H、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关系的问题;
I、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支付引发的劳动仲裁、劳动纠纷案件;
J、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纠纷;
K、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引起的劳动法案件;
L、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手续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案件;
M、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未给予补偿引起的劳动纠纷;
N、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纠纷(包括服务期违约、保密违约等);
O、关于职工工作期间因发生工伤而导致的赔偿的纠纷;
P、职业病赔偿纠纷;
Q、代通知金纠纷
R、帮助公司企业起草制定相关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
S、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T、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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