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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专业劳动律师代理企业答辩出庭

更新时间:2020-05-14 00:39:05 浏览次数:1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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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州市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社会分工的细化带动了律师及律所专业分工的完善,我们的事务所不是全国大的,也不是发展早的,但我们争做全国的劳动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本着一切对当事人负责,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的职业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以下业务:
  一、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反诉书、上诉书等各类法律文书,代为出庭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代理范围: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3、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纠纷;4、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5、城镇保险、小城镇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纠纷;6、病假、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纠纷;7、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纠纷;8、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9、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特殊福利待遇与服务期纠纷;10、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11、带薪年休假纠纷;12、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待遇纠纷;13、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14、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15、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违约金纠纷;
二、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顾问,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控制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就用人单位诸如人员招募、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员工日常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社保福利、员工离职、竞业限制等等相关劳动人事事务,通过下列方式提供顾问服务:1、以电话咨询、邮件咨询或当面咨询的方式;2、以审核、修改或起草日常行政管理文书的方式;3、以审核、修改或起草合同协议的方式;4、以审核、修改或起草规章制度的方式;5、以设计人事表单的方式;6、以设计专案的方式。您的问题就是我的问题,您的满意是我大的追求!只需要您的一个电话,我将全力为您服务!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希望您把我推荐给您身边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案例:
违纪被解除合同 仲裁驳回申诉

现年27岁的杨女士,2005年11月进入北京平安保险公司,担任销售员。2007年11月30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至2008年11月29日止。2008年2月,杨女士生下一,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09年2月。2008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以杨女士三次旷工、103次未打卡出勤,上班玩游戏、多次遭客户投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杨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2008年12月5日,杨女士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9年1月13日,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杨女士申诉请求的裁决。杨女士不服,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

怀疑考勤记录有假 诉求赔偿8万

庭审中,杨女士称,2008年12月20日,北京平安保险公司将她的工作岗位由销售外勤转为内勤类岗位,她接受了公司的安排,可公司却于当月26日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她的哺乳期到2009年2月28日,公司提前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她属外勤人员,且处于哺乳期,对她的出勤考核不应以公司考勤制度为准。此外,杨女士还认为公司对她的考勤记录有造假嫌疑,因为调岗后,她曾口头向领导请过病、事假,并将假条交到了单位。
在诉状中,杨女士要求法院判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4500元;支付未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7500元;支付2008年11月工资7500元、未兑现的业务奖励70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一年的哺乳期间生活补助费22500元等,共计8万余元。

公司举证女工违纪 解除合同合法

对于杨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全部驳回。理由是:一,杨女士2008年下半年共有103次没有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纪律按时出勤,三次旷工,已构成严重违纪。二,杨女士消极怠工,上班玩游戏,多次遭客户投诉,而且经领导谈话后仍拒不改正。三,因考虑到杨女士在哺乳期间,公司为照顾她,调整了她的工作岗位,但杨女士仍不按时上班。对于杨女士所称调岗后曾口头向领导请过病、事假,并将假条交到了单位一事,保险公司表示不予认可。
法庭上,保险公司承认没有发放杨女士2008年11月份工资,但称是因杨女士不来上班,无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以才没发放。同时表示杨女士11月份的工资为1842元,并无业务奖励。
在举证中,保险公司出示了公司与杨女士所签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考勤制度、员工行为准则,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终审作出判决 女工败诉

西城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庭确认,杨女士2008年7月至11月,共有90余次未按规定打卡出勤,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北京平安保险公司未发放杨女士2008年11月份工资1842元。据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以未办理交接手续为由,未及时发放杨女士工资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女士2008年11月份工资1842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60元,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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