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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房产预付款律师广州商品房产定金返还诉讼律师

更新时间:2016-04-12 10:57:09 浏览次数:92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浦区府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广东知名房产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 Q:894527609
核心提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买房不成“订金”一样双倍返还
  通常情况下,定金可以双倍返还,而订金则不能。有时,商家故意将“定金”写成“订金”,东西湖一购房户就遭遇这种烦恼,经交涉“订金”也获得双倍返还。

  今年8月16日,市民刘女士通过吴家山物盈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90平米的二手房,并与该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意向书,约定房价为49.5万元。

  该中介承诺,在收到刘女士50%的房款和相关证件后,即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签订正式转让合同。刘女士按照意向书约定,首先支付了2000元保证金。

  房产中介向刘女士出具了一张收据,收款事由为代购上述房屋的“订金”。两天后,该中介给刘女士打电话,说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

  刘女士表示放弃购房,并要求中介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房产对此的解释是,他们收取的2000元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拒绝双倍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向东西湖工商分局投诉。

  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刘女士是与房产中介签订的购房意向协议,与房产所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导致的交易不成功,不能构成房产中介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

  从意向书中的内容上看,刘女士向房产中介支付2000元保证金,符合定金的特性。至于收据上注明的“订金”,属于中介单方的所为。

  工商人员认为,刘女士要求房产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经调解,该房产中介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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