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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纠纷律师装修合同诉讼律师

更新时间:2016-04-15 15:02:38 浏览次数:127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浦区府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广东知名房产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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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一)关于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商品房被预查封后禁止处分,出卖人无权解除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被预查封后,出卖人仍可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2004年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虽然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但同时规定预查封的土地、房屋权属只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才自动转为查封登记,且规定预查封的期限。因此,预查封并非正式查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条限制的是被查封的房产再行转让,但不影响出卖人行使合法正当的合同解除权。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合法解除后,房屋不再是预查封的对象,需返还的购房款等成为预查封的对象。

(二)关于精装修商品房质量问题。

当前,精装商品房在商品房销售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装修合同或装修条款之间的关系,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审理中的难点。(1)装修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包含装修条款,或者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与其另行签订装修合同,因装修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商品房品质的,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将商品房作为一个整体使用的精装修房屋进行交易[5],两合同构成合同联立,买受人有权一并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并赔偿损失。[6]在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情形,买受人亦可请求单独解除装修合同。[7](2)装修存在质量瑕疵的处理。装修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无权拒收房屋。装修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后,可以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向出卖人主张。对于装修用材和施工工艺等应达到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出卖人销售时广告宣传内容等进行认定。(3)出卖人指定精装修的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理。开发商将装修部分交由专业的装修公司施工,并要求买受人与装修公司单独签订合同,出现装修质量问题,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可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委托人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与第三人对装修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赞同种意见,因为在开发商指定装修公司的情况下,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选择权,虽然装修合同是购房人与装修公司签订,应视为装修合同系接受开发商的委托施工,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要求开发商对装修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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