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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退定金律师 佛山商品房退房违约金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01 17:01:35 浏览次数:55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浦区府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需要证据,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开发商承诺能办理入户迁移,办不到则可以退。但这种承诺一般都是销售口头承诺的,注意录音收据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就因没有证据败诉了,定金被没收,只退了诚意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华府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认购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认购书约定了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及房屋价款等事项,但是原告至今拒绝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依据某华府联动客户认筹确认单载明的原告的报备电话短信通知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前至售楼部签订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述称其未按时签订合同的原因是与被告协商将原告入户迁入写入合同的问题,但其认购书并未载明该项内容,原告也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双方曾对入户迁移有过协商或承诺,被告不认可该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由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同意继续履行。被告于庭审时陈述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视为其主张合同解除权。故原告诉请解除该《某华府认购书》,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其自身主观原因怠于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且《某华府认购书》约定如原告违约则支付定金不予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定金5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诚意金5000元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诚意表示,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诚意金理应返还原告,原告请求返还该5000元诚意金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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