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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离婚官司律师 离婚净身出户条件 诉讼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12 13:00:39 浏览次数:83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南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当前,许多人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一纸“保婚”文书,约定“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目的是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

一方面,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法定的对双方有一定约束力的关系,它要求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扶持。这样的协议产生大部分是出于夫妻一方对于家庭关系正常、和谐所做出的一种有约束力的承诺,其初衷在于通过限制夫妻一方在某一方面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来达到维护家庭正常秩序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实践中“净身出户”条款的签订有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债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一方(主要是负债方)作出的"净身出户"的承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负债一方想要通过放弃原本享有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以规避所欠债务而故意作出的虚假表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将自己应分得的夫妻共有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夫妻非负债一方,上述处理财产的协议客观上造成负债方的财产减少、偿付能力降低,故而存在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可能。对于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法院对其效力一般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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