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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能把房产给孩子吗 起草离婚协议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12 13:03:26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市桥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可约定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首先,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经双方协商一致,会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书写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作为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意见的表示,日后出现纠纷,需参照该离婚协议作为处理依据。离婚协议书写内容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双方没有争议、可达成一致意见,民政局亦不会干涉双方协议的自由。

其次,虽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夫妻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离婚诉讼原则上不应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因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子女系案外人。故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只能在当事人即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因此,离婚诉讼中,无论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均无法以子女为主体进行财产分割,而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

<p font-size:14px;margin-top:0px;margin-bottom:0px;outline:0px;padding:0px;vertical-align:baseline;line-height:2;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 style="margin: 0px 0px 15px; padding: 0px 20px; border: 0px; outline: 0px; font-size: 14px; font-family: SimSun; vertical-align: baseline; font-variant-numeric: normal; font-variant-east-asian: normal; font-stretch: normal; line-height: 2; color: rgb">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如果可以就子女抚养、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调解解决,或约定较高抚养费,或约定抚养子女一方多分财产等方式进行解决,为较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但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调解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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