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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罪刑事律师A番禺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17 13:30:11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市桥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百五十一条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罪。

  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百五十一条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罪。

  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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