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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补偿50万离婚后不给能起诉吗 番禺离婚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20-06-17 14:03:59 浏览次数:77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市桥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签下补偿对方50万元的协议,可在离婚后,却又无力支付。原告李某因被告胡某未按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5万元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18年3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500000元,支付方法为2018年5月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9年6月1日之前支付200000元等条款。双方并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被告未支付原告笔补偿款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及时支付补偿款150000元及相关违约金。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的补偿款150000元及相关违约金,被告并无异议,法院应予支持。综上,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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