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破产申请前的合同能不能撤销A广州申请公司破产律师
广州
[切换城市]

破产申请前的合同能不能撤销A广州申请公司破产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17 16:23:47 浏览次数:88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案情简介:破产企业撤销权

      原告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审核该破产企业账目时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向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50万元。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管理人认为该款项属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的情形。现依该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支付行为。
      法院判决: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清偿行为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驳回原告破产企业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个别清偿债务人财产受益
      本案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原告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是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要撤销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二是债务人必须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但如果个别清偿行为对于债务人财产而言是有利的,即并未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该个别清偿行为是不得被撤销的。本案中破产企业与被告某服务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其买卖机器的行为并未以高价购买,也未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买卖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9年08月26日
UID:636596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