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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资罪刑事拘留咨询律师 非法集资罪判刑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19 16:24:45 浏览次数:74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广园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广州刑事专业团队,期间办理过毒品犯罪、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大量案件,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罪与非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该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不遗余力还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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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概念

  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违法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百九十二条。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金钱,但也不排除其他实物形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违法向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捏造谎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行为,所谓方法,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2.这种行为具体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实践中常见的非法集形式主要有: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非法集资;发行会员证(资格)的方式非法筹集资金;发行债务凭证、、受益凭证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将物业、地产等份化,出让其处置权的方式集资;采用、开发果园、秘密串联、民间“会”“社”、地下钱庄等形式。3.数额较大,根据2011年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行为人为实施集资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应计入数额;行为人为事实集资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数额。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需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来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的自己供述来断定,也不能仅凭损失结果来断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百九十二条规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百九十二条、百九十四条、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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