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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预算欺诈能解除退加盟费 增城区加盟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19 18:24:25 浏览次数:65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合同专业律师团队,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等事宜。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连锁加盟合同纠纷中,特许人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吗?

近年来,我国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迅速,但特许经营项目良莠不齐,导致特许经营纠纷频发。一些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虚构、夸大其经营项目和资源,被特许人以特许人在对外宣传中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为由,主张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撤销合同。事实上,广州黄埔区加盟,虚假宣传与欺诈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以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而迳行认定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虚假宣传行为与欺诈行为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一方对某一事实进行了虚假陈述,意图误导他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但是,虚假宣传行为与欺诈行为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性质上均有所不同。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法条表述,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宣传内容虚假,二是产生误解的效果。虚假宣传行为构成的实质要件是“引人误解”,即宣传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引人误解。关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欺诈行为应当包含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是具有欺诈故意,三是被欺诈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四是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虚假宣传是竞争法意义上的概念,提起虚假宣传之诉的主体通常应与虚假宣传行为实施者具有竞争关系。“欺诈”在民法上可以在两个领域存在,一是在法律行为(合同)领域,二是在侵权行为领域。同一欺诈行为,既可能成为撤销合同的事由,也可能符合侵权行为法上侵犯自由权的构成要件。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涉及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一般有两种情形:第A一,特许人直接对其品牌、经营资源和有关情况向被特许人进行虚假陈述;第二,特许人对外进行虚假宣传,但向被特许人隐瞒了其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对于第A一种行为,如果被特许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构成欺诈无疑。对于第二种行为,被特许人是否构成欺诈,仍需根据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对于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前对外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如果有证据表明被特许人已经知道特许人对外进行了虚假宣传,仍然与之签订合同,说明其并没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特许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并不鲜见,一些被特许人明知特许人对经营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但由于该项目经营状况良好,被特许人为追求利益仍愿意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在经营状况不好时,又以特许人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对此不应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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