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刑事律师 广州白云区看守所刑事律师
广州
[切换城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刑事律师 广州白云区看守所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23 11:21:04 浏览次数:66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三元里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广州刑事专业团队,期间办理过毒品犯罪、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大量案件,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罪与非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该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不遗余力还你自由。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许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注意事项以及应有的权利,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1997年颁布的《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97新《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本案一个焦点问题。不可回避的是,1992年12月11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卖淫三次以上理解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按此理解并据此下判。而辩护人认为这是对法条的误读。理由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发布于1991年9月4日,而其后的97年新《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款作出了辩护人引用的前述规定,同时该法附件二虽然保留了《决定》,但明确规定该《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新刑法,自新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新刑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刑事责任部分不再适用《决定》,予以废止,司法机关不得再执行或援引。为了证明辩护人对法律的理解并非臆测,辩护人尚提供两个法条予以印证。、2008年6月25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第二、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中,我们可以看出,97新《刑法》及《治安处罚法》,皆摈弃了《决定》所依托的1979年旧《刑法》中容留卖淫一次即构成犯罪的规定,结合97新《刑法》三百五十九款规定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大幅量刑幅度及《治安处罚法》较大空间的行政处罚幅度,三次容留卖淫即构成情节严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所以结合《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中两次以上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规定,及97新《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量刑幅度,在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七次且没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按一年有期徒刑作为其基准量刑选择应为公允。

  2、关于量刑调节部分。

  、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悔罪深刻,且本案采取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第二、被告人全部退还了赃款,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9年09月07日
UID:640829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