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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80后男子,自2011年开始因盗窃获刑,之后屡教不改,多次盗窃。2016年又因犯盗窃罪获刑六年九个月。人尚在服刑期间,又发现漏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洪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9月26日,被告人洪某在进贤县某镇皮毛市场用专用工具分别盗窃了胡某一辆黑色绿源电动车、朱某一辆新日电动车。同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被告人伙同女友郑某(另案处理)再次窜至该皮毛市场内,由郑某负责望风,洪某用携带的专用工具将陈某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后被民警巡逻中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盗窃的绿源电动车价值2331元、新日电动车价值2912元、本田摩托车价值4640元,共计9883元。
另查明,被告人洪某于2012年10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16年6月,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本案系漏罪,对被告人洪某应数罪并罚。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洪某伙同郑某盗窃陈某摩托车,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系主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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