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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离婚分割房产律师 离婚法院怎么判婚前房子

更新时间:2020-06-23 13:30:01 浏览次数:70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一、案情回顾:

董某与侯某经人介绍恋爱后于1992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6年10月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房山区某室房屋,且一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夫妻二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并以侯某的名义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工》,并由双方共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抵押物财产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并保证未经贷款人同意,上述抵押物不得承租、变卖、重复抵押或抵偿债务、馈赠等。2008年11月24日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委员会颁发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办理产权的过程都是侯某操作,所以该产权后登记在侯某一人名下,共有一栏中为其单独所有。后董某知道这件事后,双方决定将房产有关的所有材料全部交了董某来保管。2009年侯某向房山区建委提出房产证遗失,后房山区建委向其补发了房产证后,侯某在未征得董某的同意下将该房产卖给了案外人李某,董某知道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共有权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二、法院观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当中,从提交的证据来看,该房产购买于双方结婚之后,且双方以共同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双方在庭审当中对此也予以了认可,被告侯某认为双方已经约定该房产归侯某个人所有,但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判决房山区某室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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