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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拆迁补偿的房子和房款离婚时怎么分 广州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23 13:36:57 浏览次数:85次
区域: 广州 > 花都 > 旧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一、案情回顾:

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于1973年12月14日结婚,于1982年在东湖村建成一栋建筑面积82平方米的平房(以下简称“房1”),后于1994年在该村建成一栋占地面积108平方米的三层半楼房(以下简称“房2”)。2006年,胡某与他人合资在该房1前面建成一栋建筑面积318.50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房3”),吴某与他人合资在该三层半楼房右边建成一栋建筑面积380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房4”)

2007年10月3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房3由两人各享有50%的权利,待析产后另行主张权利;离婚时,两人未对其他房屋的分割进行约定。

2007年底,胡某在房2的左边建成一栋占地面积80平方米的一间五层楼房(以下简称“房5”)。

2009年,东湖村拆迁,上述五栋房屋均被拆迁。其中,吴某因房4拆迁获得拆迁利益(280平方米的还建房和301123元的补偿款);胡某因房3、房5拆迁获得拆迁利益(240平方米的还建房和110400元补偿款;80平方米的还建房和90000元补偿款);原、被告之子吴亚明获得房4、房3房屋的拆迁利益。目前,前述还建房均未还建到位。现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4的拆迁利益。

二法院观点:

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房5外的其他四栋房屋均是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现该四栋房屋已被拆迁,相应的拆迁利益均是该四栋房屋的财产转换形式,除两人不要求法院处理的房1、房2的拆迁利益外,余下的房4、房3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在原、被告间分割。因房4、房3房屋的拆迁还建房(280平方米、240平方米)尚未建成,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在房屋建成并还建后另行主张对该还建房的权利。对于此两栋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根据原、被告离婚时对某栋房屋分割的约定,原、被告各应分得150561.50元补偿款。虽然原、被告离婚时未对房3的分割进行约定,但根据公平、平等原则,该某栋房屋的补偿款110400元应在两人间平分,即原、被告各应分得55200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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