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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越秀区劳动仲裁诉讼高胜率律师出庭

更新时间:2020-06-24 00:23:24 浏览次数:79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北京路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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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实战派劳动仲裁、劳动纠纷诉讼律师服务、企业劳动纠纷专业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在工作中实事求是,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从不刻意隐瞒风险。每处理一个案件都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广州劳动争议法律知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2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劳动者发生工伤,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在内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客观上无法签订,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30、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已在招聘员工时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且有证据证实劳动者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劳动关系终止。

32、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和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算。

3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检查的,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后经证实劳动者确实患有职业病的,可按职业病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4、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已怀孕, 又再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35、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劳动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

3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

37、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且经审查劳动者确实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应当享受但未能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资案件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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