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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销售产品被告罪家属看守所怎么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24 14:31:49 浏览次数:54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关于犯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根据《刑法》百五十一条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罪。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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