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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赠与的房产份额婚后能加名吗 婚内财产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0-06-28 11:36:56 浏览次数:71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关系,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而对于财产权利的转移,动产为交付,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以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特权变动的效力。即,如果赠与的是动产,则只要交给另一方,就不可以撤销,如果是房产等不动产,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另有方有权撤销赠与。但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能撤销。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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