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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共有的房屋被一人独占了怎么办 天河区继承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0-06-30 16:31:36 浏览次数:66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棠下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共有的房屋被一人独占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实践中经常发生继承的房屋,几个共有人都有份额,却被一个共有人占有使用,其他共有人完全享受不到权益的事情,此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院认为:广州市越秀区某房的产权由韩某一、韩某二各占有3/10份额,由韩某三占有4/10份额,但全部房屋均由韩某三、陈某占有使用。韩某一、韩某二要求韩某三、陈某支付韩某一、韩某二占有产权份额部分的房屋使用费,合法合理,予以支持。陈某于2016年8月22日与韩某三登记结婚而入住涉案房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其也应承担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责任。因韩某一、韩某二、韩某三、陈某此前对房屋使用费并没有约定,也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韩某一、韩某二要求韩某三、陈某支付给付房屋使用费的利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韩某三向韩某一、韩某二支付从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10月20日的广州市越秀区某房韩某一、韩某二占有产权份额部分的房屋使用费(每月按房管部门发布的同期同类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标准的6/10计算);陈某应共同承担支付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的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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