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Q 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律师,擅长医疗整形手术失败、委托医疗事故过错鉴定、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等事宜.胜诉率高。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近年来,“微整形”越来越受到一些爱美之人的青睐,该行业也展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与此同时,“危整形”“非法销售”“无证经营”等相关负面也时常见诸报端,消费者权利面临巨大风险。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销售假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给“微整形”行业的一些不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庭审查明,2015年,被告人赵某、陈某租赁他人房间开设美容院,在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微整形”业务。2015年底,赵某、陈某与王某某三人商议决定购进无进口批准文号的美容,通过向顾客注射美容的方式进行牟利。三人为此进行了严密分工,由陈某介绍顾客上门,赵某负责经营管理和对外宣传、王某某负责购买和进行注射。在王某某从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处购买无进口批准文号的美容后,便先后向程某等19人销售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MEDITOXIN(俗称“粉毒”)、玻尿酸等,并进行注射牟利。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二人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通过向顾客注射的方式销售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Meditoxin肉毒素(俗称“粉毒”)、BOTULAX(俗称“白肉”)、玻尿酸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陈某、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未经过国家批准进口的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五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解释说,根据《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假药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从成分上判断确属假药的;二是依法按假药论处的。其中,按假药论处便包括“使用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本案中,被告人所售属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依上述规定,故应以假药论处。此外,承办法官还特别指出,销售假药罪并不要求该行为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只要有销售假药的行为,罪名即告成立。
法官提醒,追求美属人之常情,也是个人权利,但是在“微整形”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健康安全为先,特别注意检查对方经营资质和从业资格,多对产品留个心眼,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举报。法官也警示相关从业者,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依法规范经营,切不可被一时利益冲昏头脑,更不要怀抱侥幸心理,否则定当追悔莫及。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州天河区医疗美容事故律师 整形失败眼睛失明赔偿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8小时前
2天前
3天前
9月23日
9月22日
9月21日
9月20日
9月19日
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