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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借款时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越秀区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01 16:12:26 浏览次数:72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海珠广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离婚过程,一方提出存在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

认为应为个人借款,非共同债务。 应厘清债务是否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难以查明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举证不能,就

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

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案情法院审理一起原告方某诉被告曹

某离婚纠纷案,庭审中,被告曹某主张借款29.8万元为夫妻共同

债务,要求原告方某承担一半。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曹某提交借

条6张。但原告方某认为,借款均是被告曹某个人所借,其并不

知情,出借人均系被告近亲属,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争

议焦点对于原、被告争议的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

两种不同意见:种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此债务发

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种是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

由是此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曹某并不能证明

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

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

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不仅仅是只要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

,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婚姻法解释(一)》第十

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

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

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

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

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

三人。”该条明确规定了夫或妻任一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夫或

妻对内对外处理日常家事行为有效。但同时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

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同意。夫或

妻任一方对处理超越日常家事的行为,并不当然有效。本案中,

被告曹某以个人名义借款29.8万元,借款时,原告方某并不知情

,被告曹某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被告曹某借款

均向其近亲属所借。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笔

者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

首先应厘清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仅以是在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借款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

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其次,若无法查清债

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则应根据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举证不能,就应承

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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