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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后能反悔吗 广州荔湾区离婚官司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04 11:59:46 浏览次数:83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中山七八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于2014年2月5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李某于同日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11月3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于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于某偿还。随后,于某偿还房贷12万余元。于某要求李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李某拒绝办理,并诉至人民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与于某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于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于某偿还。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李某与于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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