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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对个人财产约定不明怎么分 广州南沙离婚官司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04 12:01:38 浏览次数:61次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案情介绍】
    张某与安某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和经济纠纷,二人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证明》证明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后,又约定:“双方在婚后继续实行经济独立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和共同管理,双方均不能干涉过问”。但是二人对个人财产及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的理解发生争议。
    张某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安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余额30万元。
    安某辩称,该协议约定婚后实行经济独立,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张某无权分割。

【律师分析】
    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证明》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的,应当直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就本案而言,张某与安某不仅对财产及性质约定不明,而且其范围亦属于约定不明,即该约定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如何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如何负担等,均未作出约定。同时,虽然张某与安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各自的财产相对独立管理使用,但并未截然分开。故对本案所争议条款应按照“约定不明”处理,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张某与安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安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节余2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分得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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