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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 广州越秀区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05 10:49:30 浏览次数:65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海珠广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法院认为:①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初步证明物权归属作用,不动产登记簿系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依据,但亦仅具权利推定证据效力。在一方当事人提供较为充分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应综合审查相关证据证明力,判断各证据证明力大小,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判断不动产物权归属,以确认不动产物权人。②本案查明事实证明诉争房屋于张某、刘某婚前经拍卖取得,产权人之所以登记在刘某名下,系因张某悔拍并与房屋出卖方另行商议以低于竞拍价格购房所致,即为规避拍卖程序相关竞拍规则,在诉争房屋未经再次拍卖程序情况下,以刘某名义按协商价格延用原拍卖程序成交,系特殊形式的顶名买房。③张某取款时间、数额与交购房款时间、数额基本吻合,形成高度盖然性,同时与其竞拍房屋意思表示相印证。刘某虽主张系其自己出资购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购房资金来源及出资购房情况,用于推翻或排斥张某主张的前述取款用途,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  

实务要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产,在另一方主张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并提供较为充分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应综合审查相关证据证明力,判断各证据证明力大小,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判断不动产物权归属,确认不动产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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