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顾问经验,擅长处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抽逃出资、公司债务、各类公司股权买卖、公司重整、公司破产清算等合同纠纷诉讼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条件召开股东会(或形成决议)而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的,虽然不能认定为公司已陷入股东会僵局或者表决权僵局,但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公司的资产和商业机会,并进行关联方利益输送,导致公司的人格和经营性特征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丧失经营条件的,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如无其他解决途径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股东的请求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马美华等诉无锡禾润泰纺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州公司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1天前
3天前
10月28日
10月27日
10月26日
10月25日
10月24日
10月23日
10月22日